任丘法院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近日,任丘法院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杜某的损伤得到了全部赔偿。
杜某是任丘一家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工, 在一次公司院内作业时,因叉车吊机器部件时吊带断开压伤了右腿。经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杜某所受为工伤,后经沧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杜某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2018年11月28日,任丘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杜某与任丘市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任丘市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杜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7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390元。杜某的损失一直没有得到赔付。
去年9月9日,杜某向任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三队刘增祥接收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任丘市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涉及任丘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账户已被其它案件冻结,本案没有可执行余额。线下分别向任丘市不动产登记局、任丘市天安人寿保险公司、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丘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11月5日,任丘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三层办公楼、生产车间等及公司所占用土地(租赁)范围内土地使用权。11月12日,案外人曹某提交了租赁被执行人《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租期20年,自2018年9月12日至2038年9月11日止,年租金50万元,20年租金是1000万元,一次性付清,实际是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债务进行抵偿,未给付租金,又因查封,杜某损失无法兑现。
据杜某自述,其受伤后才得知自己是在案外人河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受伤,该公司应履行赔偿义务。可执行案件只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不能执行案外人财产。又称,2018年10月,保险公司将赔付给杜某的赔偿款56771元汇入被执行人账户,被银行划转,还了银行贷款。可被执行人被银行扣划的该笔款项应另行起诉。财产线索彻底中断。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此时又下落不明了,再一次给案件蒙上了一层阻力。一次次希望,一次次破灭,一次次查找,一次次无果。杜某的赔偿款没有着落,面对案件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本的境况,他内心不满。刘增祥并未因申请人的不理解和艰难的执行路而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多次到王某家中与其妻马某做思想工作,明案释法,从申请人伤残情况到家庭境况,从失信、限消到拘执罪,从被执行人自身受限到子女的求学、就业限制。起初不支持执行的马某终于说出任丘市社保所有部分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曙光再现,经过对任丘市社保所查询,发现有该笔款项。清算、核查,刘增祥提取被执行人在任丘社保所未支取报销款,最终足额履行执行案款。
(通讯员田冀 燕都融媒体记者韩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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