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 减轻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还贷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和《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平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平凉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市“中心”(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缴存人夫妻双方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还其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提取业务。


  第二条市“中心”授权其所属的各管理部(办事处)具体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二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三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提取本人及配偶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四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此办法实施前发放的存量贷款中符合办理条件的,借款人可随时携带申请材料,向发放贷款的所属各管理部(办事处)提出申请。此办法实施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贷款发放时一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2)市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账户缴存情况和证明材料等进行即时审核,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办事处)与申请人签订《委托书》,委托业务将在每月的贷款还款日由信息系统自动执行。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顺序


  第五条申请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提取额度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申请人委托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超过各自当月缴存额度,且合计额度不得超过当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申请人委托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之和小于当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由申请人提前将差额存入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


  第六条申请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提取顺序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第一顺序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第二顺序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第三顺序为申请人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


  (2)申请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后,还可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末笔还贷提取业务。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申请人应经常查询了解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本息变化和约定还贷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并注意查收市中心发送的提醒还款短信,主动及时在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履行还贷义务,若贷款发生逾期仍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条款承担责任,造成的不良记录,属于自己过错。


  第八条申请人及配偶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时,必须同时到场亲自办理,不得代办。


  第九条申请人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亲自办理增加或减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申请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不得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已经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系统将自动终止: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自己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


  (2)申请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低于规定月缴存额度的;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封存的;


  (4)申请人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的;


  (5)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贷本息的;


  (5)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的;


  (6)市中心认为不适合继续委托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市中心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6日


  按月提取还贷


  我市住房公积金新政便民利民


  平凉日报/吕娅莉


  记者3月27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8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可以申请按月提取还贷业务,这一新政将减轻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还贷负担。


  据了解,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与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月提取还贷委托书》,委托市中心提取缴存人夫妻双方当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还其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提取业务。


  申请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提取额度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申请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提取顺序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


  不得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1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自己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


  2


  申请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低于规定月缴存额度的;


  3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封存的;


  4


  申请人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的;


  5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贷本息的;


  6


  国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发生变化的;


  7


  市中心认为不适合继续委托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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