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变化,赶紧看→
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全盟住房公积金五项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五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一、对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由原来的只认房屋套数,调整为既认房屋套数,同时又认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即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含平房、普通住宅类公寓,以下同)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合计有两笔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合计办理过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双方名下合计已经有一套住房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二、贷款额度限定标准:我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的20倍。 三、提取和贷款总和额度限定标准: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与申请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不包括购买车库和房屋附属设施价格)。四、办理完不动产证的新房和二手房的有效年限限定标准:将购买具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新房和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时间由2年调整为1年。 五、缴存职工或借款职工缴存单位和工资发放单位的一致性限定标准: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职工或借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其工资发放单位必须保持一致,必须是同一个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同一单位所属的不同机构)等五项政策。
来源于《兴安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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