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市域内因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已办理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的,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或其配偶,且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除借款人本人、配偶外,不动产权证书不得载有其他权利人。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应以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该住房除原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申请人原商业贷款还款正常、尚未结清、不存在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情形,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业贷款。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以下两种模式,贷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办理:


  (一)先还后贷模式,即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需自筹资金先行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贷款抵押,再使用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物,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二)直接置换模式,即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经审批同意,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结清后,并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内部账户,原商业贷款银行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该模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贷款银行,并且商转公的委托贷款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


  计算方式和最高限额按照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同时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通过“直接置换”方式办理的还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申请人商转公贷款金额与本人及其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总价。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根据申请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依照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