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若干意见》,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时,通过对被执行人巫某公积金账户上的7万余元进行强制扣划,成功将该案执结。


  萍乡市某公司与巫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巫某所欠萍乡市某公司代偿款、物业水电费、面积补差等合计6万余元,在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4万余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巫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巫某应支付萍乡市某公司放弃的利息损失1万余元。调解生效后,巫某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萍乡市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巫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但巫某仍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对巫某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无房产车辆,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并不足以抵偿欠款,但公积金账户内却有可用公积金。执行法官遂依法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协助下,被执行人巫某公积金账户中的7万余元划拨至申请人指定公积金账户,使得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