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建发[2019]345号)和“四级十同”《省级基本目录》等文件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1、取消“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提取业务。


  2、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自2019年12月30日起开始实行。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12月20日


  来源:新乡公积金


  监制丨周玉廷 审核丨贾自旺 编辑丨朱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