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王营)近日,河北新闻网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沧州沧县计生职工何时补缴公积金?”的问题。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回复表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


  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的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第六条的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沧县计生系统24名乡镇合同制职工,何时补缴2015年以前拖欠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的回复:


  网友您好:


  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沧县乡镇计生合同制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问题按开资渠道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属历史遗留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


  沧县人口计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