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商转公、冲还贷...热点关注看这里!
一、什么时候可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我市财政缴存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期限,7月1日至8月31日为非财政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调整缴存基数期限。
二、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上限和下限分别是多少?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6870元;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规定,市区(含睢阳区、梁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神火分中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虞城县、夏邑县、柘城县、宁陵县、民权县、睢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0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应该怎么办?
答: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22〕9号)相关规定,缴存基数的认定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缴纳养老保险人员
月缴存基数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为准。缴纳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的,应同时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若缴存人员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月缴存基数最高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进行认定。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员
月缴存基数以实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收入为准。
3.未缴纳养老保险也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员
月缴存基数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最低收入标准认定。
4.既缴纳养老保险也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人员
月缴存基数以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收入的最低值认定。
5.对于已在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工作变更由单位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的人员,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两倍。
需要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本人携带身份证及上述收入证明材料到服务大厅现场办理。受理业务时将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审核相关材料。
四、“商转公”业务的申请材料在哪可以查阅到?
答:您可以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s://gjj.shangqiu.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找到“商转公业务服务指南”,或者在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中搜索“商转公”关键字,公众号将会推送相关内容信息。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多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和使用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业务?
答: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商公积金委〔2023〕8号)规定,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及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还款业务可在首次还款日正常还款之后申请,提前部分还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
六、为什么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个月还款金额与当时在办理窗口计算的不同呢?
答: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定日还款(贷款后次月15日扣款),首次还款按实际还款天数计算本息,其余每期按整月计收本息,因此首次还款金额与计算金额会存在差异,从第二期开始,月还款本息按照整月计算。
七、刚从原单位办理离职还未入职新单位,近期有购房打算,还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借款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原则上借款申请人应已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尚未入职新单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应为“封存”,因此不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八、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本地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本地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吗?
答:因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未实现统一管理,各中心按月冲还贷业务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暂不能办理异地中心缴存人的按月冲还贷业务。
来源|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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