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试行)(一)
为了帮助广大市民了解和掌握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
小布从即日起将向大家全面介绍: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试行)》
《通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请大家要及时关注哦!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缴存及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市、集安市、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梅河口市行政区域(统称管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管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职工、个人缴存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职工、个人的,专门用于购房、建房、大修房和租房的,具有政策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五条 管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设立的分公司等公司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非公司制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二)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等机关;
(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四)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作协、科协、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
(五)民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康复和保健单位、图书馆(室)、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博物馆(院)、美术馆、纪念馆、收藏馆、画院、艺术研究院(所)、科学研究院(所)、科技服务中心、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职业介绍所、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站)、咨询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律师事务所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条所述各类单位统称单位;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单位中全部的工作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在职的全日制从业人员(简称职工)。
第六条 管辖区内下列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人员;(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四)单位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
本条所述各类人员统称个人;个人年龄上限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具有同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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