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公积金伪造房产证 石河子女子自作聪明被刑拘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安秋旭)在一家单位上班的女子吴某,为了提取公积金,伪造了一本房产证,被房产部门工作人员识破,最终不但没提出公积金,还沦为阶下囚,这让她后悔不已,“我就是想能提出公积金,没想到触犯了法律。”
2月23日,经过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购买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没收。
今年40度岁的吴某有着本科学历和稳定工作,她看到自己公积金账户中有几万元,想提出来却没正当理由。几个月前,吴某在网上搜索,发现了一个微信昵称为“快乐的人”专门制假微信号。吴某与对方通过微信聊天沟通后,给制假方提供了自己的姓名,然后从对方购买了一个带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吴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制作费850元。
随后,吴某收到了邮寄来的“房屋所有权证”。然后,她持该房产证到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报案。警方将吴某抓获后,从吴某处扣押了这本房产证。经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
检察机关以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吴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因其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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