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3号),以及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温公积金[2018]28号)文件精神,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市场销售行为管理。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申报项目(楼盘)合作签约,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扰,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二、完善公积金使用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贯彻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特别是首套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抑制过度住房消费。研究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


  三、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按照省委、省政府,温州、乐清市委、市政府要求,推进数字化改革,打破信息孤岛,不断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楼盘预售信息、房屋交易信息、贷款审批信息、抵押登记信息和个人征信信息的共享互认,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全面提升公积金业务数字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要加强信息互通,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依法依规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行为,对限制、阻扰、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纳入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