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最新通知!


  ▼▼▼


  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徐公积金〔2022〕23号


  中心各处室、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为我市缴存职工提供更好的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阶段性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徐州市区(含铜山区)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各市、县(含贾汪区)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市区(含铜山区)缴存职工在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中心规定的条件时,不分单方或双方申请,提取加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20万元。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业务申请条件


  放宽组合贷款政策,取消首房首贷的业务申请条件,凡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


  三、提高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对取得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缴存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再提高20万元。


  四、提高三孩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021年5月31日后依法生育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再提高10万元。


  以上政策,前三条为阶段性调整政策,适用范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自住住房,并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规定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二手房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13日


  《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依据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效缓解职工购房资金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办理条件等内容进行阶段性调整,现就调整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二、政策调整的内容


  1.为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将徐州市区(含铜山区)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市区(含铜山区)缴存职工在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中心规定的条件时,不分单方或双方申请,提取加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20万元;各市、县(含贾汪区)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2.加大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降低我市组合贷款业务办理门槛,取消首套房、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办理条件,凡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的职工,均可选择办理组合贷款。


  3.为加大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度,进一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安居的积极作用,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及以上的缴存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再提高20万元。


  4.考虑到三孩政策实施后家庭购买改善住房需求,根据卫健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对2021年5月31日后依法生育三孩的本市户籍家庭(离异后再婚的家庭以夫妻双方各自或共同生育的子女之和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再提高10万元。


  三、政策调整的相关说明


  1.前三条为贷款阶段性调整政策,执行时段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2.今年9月1日前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原政策执行;9月1日至政策发布之日,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并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编辑:孙雅萍


  责编:王永梅 索威


  编审:张瑞 黄扬


  监制: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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