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8月16日),临海市人民政府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现将《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临海门户网站(www.linhai.gov.cn)政民互动栏目中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lhjsj123456@163.com。


  通信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11楼,邮编317000


  联系人:阎先生


  联系电话:0576-85382366


  附件: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6日


  临海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满足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16〕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在临海市域范围内征收(拆迁)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被征收人自愿签订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指定单位发放,在指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承诺同意使用房票的房企)购买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商业或办公用房),或者选购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屋,兑付解决安置的一种记名凭证。


  第三条 严格控制征迁安置房建设,今后逐步减少或者停止新建拆迁安置房;对已落实安置房源并已签订协议在外过渡的,应当按照协议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


  第四条 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其补偿、补助、奖励参照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但原货币安置标准中的购房补助不再享受。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事务中心(下称市房地产事务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委托银行承办房票出具、兑付、结算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临海市支行、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拆迁)出资单位负责补偿资金(含购房补贴及利息)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和承办银行手续对接工作。


  第六条 房票应当记载房票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拆迁)人或直系亲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购房补贴标准等内容。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拆迁)人或其直系亲属为“房票记载人”。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房票票面金额在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至被征收货币补偿总金额之间自主选择确定。


  国有土地上商业(办公)用房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征收商业(办公)用房评估价值。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票票面金额须在被征收(拆迁)人货币补偿总金额50%以上。


  第九条 房票限定在临海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住宅、商业、办公),不包括存量房。


  房票不允许转让。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记载人一致。


  第十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兑付期限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房票的发放、兑付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被征收(拆迁)人签订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凭房票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明向被征收(拆迁)人发放房票。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根据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发放。一份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原则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不小于50万元/张。


  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拆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一张房票。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房票安置,根据被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允许出具一张房票,若有剩余不足50平方米,还可出具一张房票。


  3.一张房票仅可购买一套房屋,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


  (二)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补偿后,每张房票允许以本人、共有人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为主体申请开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请非以本人名义开具房票时,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据,必要时需经过公证。


  (三)房票记载人购买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到市房地产事务中心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在承办银行兑付。


  每张房票实行一次性兑付。


  (四)房票结算。


  1.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的结算金额包括房票票面金额、房票补贴以及截止兑付日的利息。


  房票补贴: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0%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9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补贴;第10个月至第12个月内兑付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补贴。


  票面购房使用部分,按月利率1.8‰进行结算,并同时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票面未购房使用部分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但不享受相应的房票补贴。


  2.未购房房票结算。


  房票记载人在房票兑付期限内不得申请现金兑付。超过兑付期限后可申请现金兑付,不享受相应房票补贴,并取消购房资格,按承办银行兑付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发放的房票必须购买一套以上住宅(购买住宅面积不少于110㎡)后才能申请现金兑付。


  第十二条 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


  第十三条 纳入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的商品房,商品房开发企业应与市建设局签订责任书,并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给予定向价格优惠、商品房质量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等做出承诺,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房票安置商品房楼盘目录库由市建设局及时更新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被征收(拆迁)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之日起购买商品房的,出具房票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如该房屋征收(拆迁)项目终止的,引起的相关购房责任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市房地产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记载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房票记载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记载人应及时向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记载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被征收(补偿)人选择房票安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的结算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的结算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第二十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居民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补偿)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征收(补偿)人出具的《房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房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补偿)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且适用于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拆迁公告、通告或批复)尚未启动签约的征收(拆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