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变,6月1日起施行
5月10日,笔者从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今年6月1日起,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实施《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据了解,上述办法在缴存适用范围上进一步规范和扩大。缴存方面,新办法明确,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职工、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提取范围也放宽,新办法提到,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原来旧办法中“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扩大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范围扩大至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贷款方面,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除了满足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外,还须结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方可申请。
公积金贷款“认房”标准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所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凡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非居住用途的房产”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贷款次数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信息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
额度方面,申请人家庭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申请人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申请组合贷款(即借款人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应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要求。
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
南方+记者 黄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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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剑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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