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用工关系比较复杂,在餐饮、物业、保洁等行业中存在许多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用工成本相对较低,当发生纠纷,他们与企业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当出现人身意外时,可以申请工伤吗?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关系认定


  (1)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时劳动合同终止


  (2)企业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认定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关系认定


  目前存在一种情形,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农村比较常见,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与企业的关系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尚存在争议。


  (1)《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退休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不同,具体适用哪一条法律法规,法院存在不同理解。山东、陕西等法院支持劳动关系处理,同时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北京、浙江、江苏、广东等法院支持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观点:


  (壹)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企业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认定为劳务关系。


  (贰)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叁)劳动者拒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或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的,原则上认定为属于企业原因导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为劳动关系。除非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已告知风险并支付社保费同等金额给劳动者(即企业不能从违法行为获利)。


  法律依据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新的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关系认定


  很多企业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他们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用工关系认定如下:


  (1)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


  (2)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则认定为劳动关系,如签订劳务合同,则认定为劳务关系(可规避的风险)


  特别注意:这种用工情形非常多,企业角度应主导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角度应提议签劳动合同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再就业的关系认定


  内退人员再就业,与新的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特别注意:内退人员在旧企业没缴纳社保的,新企业一定要缴纳社保,否则出现工伤事故,新企业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声明:本文观点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