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批职工家庭申请的


  公积金贷款时


  个人信用状况


  是重要审查因素


  今天(10月21日)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发布提醒


  个人信用


  有以下情况


  会影响公积金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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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公积金贷款的影响


  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1.贷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在近24个月(含)内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贷款逾期记录的,近60个月(含)以内连续6期(含)或累计18期(含)以上贷款逾期记录的;


  2.尚有贷款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3.有呆账记录的;


  4.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注:助学贷款在参加工作后两年内(起缴社保24个月内)结清的,逾期记录不作为参考依据。


  其他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对公积金贷款的影响


  职工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1.贷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因利用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处于被限制办理公积金业务期间的;


  2.贷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因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期间的;


  3.近60个月(含)以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4.近60个月(含)以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5.其他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来源: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排:陈 美  责编:文世进


  校核:付汉武 审发:靳雪莲


  承办: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