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的义务兵养老保险工作,从去年春季结合征兵工作在我省试办以来,发展很快,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到目前止,全省已有数万名现役军人参加了这一保险。许多现役军人纷纷写信回家,敦促家人为自己投保义务兵养老保险,不少已退伍的义务兵,以及城市籍的义务兵,也积极要求参加义务兵养老保险。


  《福建省义务兵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这一保险的义务兵,只需将当年的优抚金作为保险金,一次性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不用义务兵自己掏腰包。参加义务兵养老保险以后,依三十年、三十五年和四十年三个档次,被保险人凭《义务兵养老保险证》可分别从第三十一年、第三十六年和第四十一年起,按月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若被保险人在服役期间病故或因公牺牲,保险公司将给付800-1000元的保险金,因公致残的,也可得到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服役期内父母不幸病故,保险公司可一次性补助丧葬费,且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期内身故,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90%的保险储金,投保者因特殊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要求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也可按年限标准提前领取养老年金。


  从我省义务兵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可以看出,旨在稳定部队、巩固国防的这一保险,其保险待遇是比较优惠的。所以,这一保险一经在我省推出,就迅速受到各方面,尤其是义务兵及其家庭的普遍欢迎。人们称赞保险公司为稳定部队、巩固国防,做了一件大好事。


  当然,由于义务兵养老保险是一个新事物,有些群众对这一保险还不够了解,也有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虑。这就需要我们向人们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一些群众大致存在三种疑虑。


  一是担心将优抚费用作为保险费,会影响义务兵家庭克服生活困难。


  对此,我们应作具体分析。如果仅仅算眼前“小账”,可能对义务兵家庭克服生活困难,会多少受点影响。但应该指出,根据《福建省义务兵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保险费是一次性的,只是将义务兵入伍当年的优抚费用于交保险费,并不是将义务兵每年的优抚费都用来交保险费。因此,对义务兵家庭生活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再说,这是花小钱,办大事。从一定意义上讲,有所失才有所得,这是失小得大,何乐而不为?此外,即使将金额不多的当年优抚费全部发给义务兵家庭,也不见得能解决什么大问题,何况,为数不多的优抚费放在身边也很容易马上花完,倒不如参加保险积累起来的好。这样做,能解决义务兵老有所养的根本问题,对义务兵及其家庭更为有利,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战士们年轻时报效祖国,年老时老有所养,功在国家,利在士兵。


  二是担心几十年后情况发生变化,到时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会贬值。


  其实,这种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义务兵养老保险的保险储金和月领养老年金数,是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的利率计算的。今后,随着人民银行利率的调整,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各时期利率的变动,对保险储金和月领养老年金分段计算,作相应的浮动。因此不必担心养老保险金会贬值。


  三是担心参加保险不如参加银行储蓄合算。


  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说什么合算什么不合算。应该说,储蓄和保险各有所长、各有特点。储蓄有储蓄的好处,保险有保险的作用。就义务兵养老保险而言,这是一种具有储蓄、保险双重作用的险种。在储蓄作用方面,参加这一保险后,同祥可以得到与银行利息儿平相等的利息,在保险作用分配,超出了其它人身保险的责任范围,不仅承担了养老保险责任,还承担了伤残和身故的责任。另外,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如果其父母身故,保险公司也补助一定金额的丧葬费,且不影响义务兵本身的保险待遇。由此可见,义务兵养老保险是一项保障责任范围的保险业务。(作者单位:省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