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都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可是很多失去配偶的老年人却面临着“何人问我粥可温,何人与我立黄昏”的疑问。岁月匆匆,年近黄昏,却孑然一身,孤立黄昏,难免心生凄凉,愿得一人以相扶,因此,很多老年人就希望通过黄昏恋寻找爱情,或者单纯渴望得到陪伴,于是,非婚同居协议粉墨登场,那么,这种协议又是否有效呢?谈钱伤了感情,产生了争议又怎么办?


  【何为同居式养老】


  同居式养老又称为”搭伴式养老“,是指的志同道合的老年人一起居住,彼此互相帮助,相互照应。同居者的一些日常行为都在一个空间内完成,比如轮流做饭、打扫卫生共同承担一些费用等等。这种养老模式在德国正在流行。


  在中国同居式养老同居对象入住时一般要签订“同居协议”,对各自的生活分工和财产进行约定。


  【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马某与张某同居,双方决定为了同居购买房屋一套,2017年马某先后支付30万、29.2万全款买房。买房日双方签订同居养老协议,约定:马某出资买房,登记在乙方名下,为乙方单独所有;甲某负责各项生活开支。乙方负责照顾马某身体和生活至终老。如乙方擅自离开马某六个月,则张某违约,产生争议双方可协商或仲裁解决。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马某二审诉讼请求:


  1. 撤销(2019)鲁011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张某某退还房屋或者返还购房款592000元


  2. 判定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


  二、位于荣成市花园某某楼某某(登记号为鲁(2017)荣成市不动产权第00000号)归张某某所有;


  三、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某购房592000元;


  四、驳回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上述条款可知,同居养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但是其中关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是有效的,法律力求公平合理地分割同居者财产。在本案中,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此张某某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马某某主张其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但并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因而承担举证不能地后果。但马某某出于共同生活养老的目的出资购置该房屋,非赠与行为,因此可以主张债权请求权,在分割财产时按照出资比例,张某某应返还购房款59.2万元。


  【结语】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有一生一世一双人白头偕老,但更呼吁年轻子女们多多关爱父母,给予他们应有的温暖关怀。养口体和养心智同样重要,常回家看看从来不应当仅仅沦为一句口号,子女们多多关注父母的老年生活,谨防骗子骗了感情又骗钱财的戏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