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社保法》(十)【基本养老保险的“科学立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是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就不复杂了。


  ②分清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清用人单位和无用人单位个人。分清“统筹地区”和个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居住地)。


  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社会统筹缴费与个人无关,只是所谓“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是在不同“统筹地区”的个人“社会劳动年限”的累计。记录社会统筹情况为“用人单位缴费”。


  无用人单位个人的社会统筹情况要在就业的“统筹地区”记录,并记录个人“社会劳动年限”的累计。


  个人账户缴费的多少要在个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居住地)记录。


  ③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是在个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居住地)“分段计算”在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养老金(这样不再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同所干扰),在个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居住地)“统一支付”,分别、分开领取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④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联网和计算机的大数据已经可以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


  ⑤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将废除法律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