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社保法》(八)【基本养老保险的“科学立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法律规定的是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条规定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无用了。


  ②此条要法律规定的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明确规定领取统筹养老金的条件和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条件,所谓的“法定退休年龄”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而不是再另外的规定。


  ③因为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不要被“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所限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年享受一份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领取统筹养老金的条件不仅是个人年龄有多大,还有个人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有多长,它们是有相互关系相连的,并且与人口预期寿命相关。理论研究设计为:


  个人年龄+社会劳动年限÷2=人口预期寿命


  如果个人年龄为个人预期寿命的80%,则社会劳动年限为人口预期寿命的40%,既公民个人参加社会劳动时间达到此值也可以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统筹养老金,而不仅是个人年龄达到个人预期寿命的80%的一个个人年龄条件还有一个个人劳动时间条件。


  ⑤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条件是个人账户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没有个人账户储存额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


  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年龄应当与领取统筹养老金的个人年龄相同,同时,分段,分别,分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