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满足哪些条件?具体申请流程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一、救助对象


  须同时满足①肥城市户籍、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③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④自愿入住养老机构;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救助标准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进行集中照护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肥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目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274元,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022元,全护理照料标准为每人每月678元,两项标准之和为城市低保失能老人1952元/月,农村低保失能老人1700元/月。此标准随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标准调整后肥城市民政局将第一时间予以公示。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此差额由市财政承担。


  三、定点机构


  目前,全市符合条件可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的养老机构共11家,具体信息详见下表。


  四、办理流程


  (1)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镇街区民政部门提出能力评估意愿。


  (2)申请救助。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身份证、入住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市民政局申请救助。对于行动不便的,村居、社区和各镇街区民政部门要予以帮办代办协助。


  (3)审核。市民政局对申请对象低保身份、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入住时间,以及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4)资金发放和公示。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支付到申请人账户。


  注意事项: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困难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不列入应缴纳范围。若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属地镇街区民政部门。


  五、咨询电话


  如有不明事宜可咨询各所属地镇街民政窗口及肥城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养老服务科:0538-322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