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但是养老金的高低,并不一定反映了我们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看起来很矛盾,实际却理所当然。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大家都没有养老待遇吗?当然不是。


  1991年国家推动企业职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当时制订的改革范围是国有企业,不过国家允许各省市将私营、外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用工主体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这些单位至此才有养老保障,以前都是没有。


  但是,国有企业不是这样。建国初的1951年,国家实施了《劳动保险条例》,国家明确对于100人以上的企业实施劳动保险制度。1957年又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真正建立了退休制度。后来劳动保险基金停止计提,所有老人的退休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行的退休制度是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干部。


  1986年10月,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对于新入职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等到了1991年才全面推开,即使实施劳动合同制以前的国有企业固定工人也要缴纳养老保险。


  对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的连续工龄,采取的是视同缴费的模式(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或原用人单位承担)。其实最初视同缴费年限影响并不大。因为,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依然保持原样。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初期的养老待遇,依然跟过去的退休制度一样,根据职工的工龄(缴费年限),跟本人退休前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挂钩,一般是60%到90%。受过奖励等特殊情况还可以提升,一般不超过100%。但是过去的工龄或缴费年限要求都是必须连续的,一旦中断会影响退休待遇。


  1995~1997年,国家推动了养老金计发制度的改革。大家领取的待遇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基础养老金大家统一是20%的社平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余额除以120(当时的记入比例是11%),过渡性养老金跟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挂钩,主要是针对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缺少个人账户待遇的一种补偿。


  对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可能降低退休待遇的有关国有企业,企业还可以给予额外的补贴补助。这样的企业一般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


  由于90年代我国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个人账户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大幅贬值。2005年国家又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养老保险机制,才制定了现在的养老金计算方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都做了重新规划。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的模式跟企业几乎一致,不过过渡性养老金的前推时间是从2014年9月开始,同时还建立了职业年金。


  总体来说,一般领取五六千元养老金的群体都是国有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他们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由于制度衔接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的企业还建立了年金制度。


  私营、外资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而且很多人按照最低基数缴费15年,因此养老金一般也就1000到3000元。


  相对而言,能有一份养老金还是比没有强得多。更何况,退休以后养老金会不断进行调整,通过倾斜照顾养老金较低人群的方式,逐渐缩小大家的水平差距。


  相信我国还会进一步完善有关养老保险制度,大家的养老待遇差距会逐渐缩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