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指数为1和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哪些人有利哪些人吃亏?
#记录我的2023#
对于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问题,按照各个不同的地区,其计算办法是完全不同的,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不像机关事业单位那样,都是由人社部出台统一的原则,由各个地区出台具体计算办法。
从全国范围来看,上海市的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应该是比较合理的,按照上海市的规定,视同缴费指数全部按照1.0计算,1993年到2010年缴费指数低于1.0的,按照1.0计算,2011年到2013年缴费指数按照1.0、0.85、0.75计算。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重点来介绍一下四川和重庆市的视同缴费计算办法。四川和重庆的视同缴费指数,都是按照实际缴费指数来计算的。例如你的实际缴费指数假如平均是0.6%,那么你的视同缴费指数就是0.6,然后平均缴费指数基本上也就是0.6。
比如以我为例,我是在重庆办理退休的,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21年,实际缴费年限是16年,我从机关辞职以后,我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8年,后来将养老保险转到重庆以后,由单位缴纳了8年。
在重庆办理退休时,我的平均实际缴费指数是0.62,视同缴费指数按照实际缴费指数计算,我的视同缴费指数也就是0.62,平均缴费指数也就是0.62。虽然我有21年的视同缴费年限,但由于我的实际缴费指数比较低,并没有享受到视同年限长带来的优势。
但我另一个同事,他的缴费年限也是37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是10年,实际缴费年限是26年,他的实际平均缴费指数是2.51,所以视同缴费指数也是2.51,平均缴费指数也是2.51。虽然我们两人的缴费年限都是37年,但他的养老金是我的将近3倍。
对于像他这种实际缴费指数比较高的人,在重庆市的养老金计算中是有很强的优势的。由于在计算养老金时,是按照平均缴费指数计算的,重庆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都是按照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只不过基础养老金是按照全部缴费年限计算,计发系数为1%。
过渡性养老金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计发系数为1.4%,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过渡系数。
这里要介绍一下,视同缴费指数和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使用的过渡系数不是一回事,很多写文章时,将国家规定的过渡系数1%到1.4%,混淆为是视同缴费指数。认为视同缴费指数最低是1.0,最高为1.4,实际上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解读。
过渡系数1%到1.4%,这是有百分号的,过渡系数的目的,是占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比例,或是占养老金计发基数和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平均值的系数或是比例。
而视同缴费指数的1,或是1.4是没有百分号的,如果要按照百分号来表示,1就是100%,1.4就是140%。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一行,是计算平均缴费使用的,其目的是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使用,不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系数。
视同缴费指数,按照企业的计算办法,目前就是北京和上海都是1.0来计算的,假如按照1.0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是10年,实际缴费指数是0.6,实际缴费年限是20年,那么平均缴费指数就是10.0加上12.0等于22除以30年,平均缴费指数就是0.733。
这种计算办法对于实际缴费指数低的人是有利的,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平均以后,自己的平均缴费指数也会提高,对于自己视同缴费年限的贡献得到了肯定。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都会提高。
相反如果实际缴费数20年,实际平均缴费指数3.0,视同缴费年限10年,视同缴费指数是1.0,平均缴费指数就是1.0乘以10年等于10.0,加上3.0乘以20年等于60,合计70除以30年,平均缴费指数则为2.33,由于视同缴费指数低于实际缴费指数,平均缴费指数就不到3.0,而变成了2.33,这对实际缴费指数高的人则是不利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都会降低。
综上所述,按照四川、重庆的计算办法,视同缴费指数按照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对于视同缴费年限长,实际缴费指数低的人要吃亏,对于实际缴费指数高人的则非常有利,可以提高平均缴费指数,增加养老金。
按照北京、上海的计算办法,视同缴费数按照1.0计算,视同缴费年限长,实际缴费指数低的人非常有利,可以增加平均缴费指数,相反对于视同缴费年限长,实际缴费指数高人则是非常不利的,会降低平均缴费指数,导致自己的养老金降低。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