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一家企业传达室工作,单位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因为工作需要决定留用他,征求本人意见,他也同意了。


  一天,赵某骑车下班途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导致左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其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后,赵某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遭到单位拒绝,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认为,赵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他已超过退休年龄,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所以单位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有关规定,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在其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赵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最终承担了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惠州人社温馨提醒:


  《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已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内的8类特定人群纳入参保范围,相关单位(组织)可自愿选择为相关工作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文: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