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与分类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员。


  分类标准: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16-59周岁、女性16-54周岁;


  养老阶段人员: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二、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


  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单位与个人之和。


  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额外增加3年缴费。


  就业后需继续参加职工社保;未就业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养老阶段人员:


  选择职工社保: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社保,个人补缴3年(费用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余额及区政府补贴承担),享受职工养老及医保待遇。


  保持城乡居民社保:征地单位缴纳职工医保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就业支持与生活保障

  就业服务: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及政府补贴(如培训费补贴)。


  生活补贴:征地单位可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标准参照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四、资金管理与政府职责

  费用列支:社会保障费用(含社保费、经济补偿)单独列支,计入征地成本。


  政府补贴:区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及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提供补贴。


  资金监管:征地养老费实行区级统筹管理,专款专用,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五、政策衔接与实施流程

  流程联动:征地单位需先缴纳社保费用、支付补偿,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待遇调整:原区、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生活费与镇保人员同步调整,医疗报销标准不低于职工医保。


  (政策依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