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最新政策(2025年)
一、参保对象与分类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员。
分类标准: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16-59周岁、女性16-54周岁;
养老阶段人员: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二、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
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单位与个人之和。
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额外增加3年缴费。
就业后需继续参加职工社保;未就业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养老阶段人员:
选择职工社保: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社保,个人补缴3年(费用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余额及区政府补贴承担),享受职工养老及医保待遇。
保持城乡居民社保:征地单位缴纳职工医保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就业支持与生活保障
就业服务: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及政府补贴(如培训费补贴)。
生活补贴:征地单位可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标准参照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四、资金管理与政府职责
费用列支:社会保障费用(含社保费、经济补偿)单独列支,计入征地成本。
政府补贴:区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及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提供补贴。
资金监管:征地养老费实行区级统筹管理,专款专用,逐步提高待遇水平。
五、政策衔接与实施流程
流程联动:征地单位需先缴纳社保费用、支付补偿,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待遇调整:原区、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生活费与镇保人员同步调整,医疗报销标准不低于职工医保。
(政策依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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