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改革,非按月发薪不强制纳入缴存基数,灵活就业可自费
公积金创新改革,深圳再次走在全国前沿
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构建符合深圳实际的现代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改革创新,其中明确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再强制纳入缴存基数的计算范畴;此外,深圳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该市拟引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愿缴存机制。
深圳现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2010年12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脉相承。
深圳市司法局在配套解读文件中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行20多年,但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下出现了一些现实问题,如缴存基数有争议、投诉案件频发、账户清理权责不明确、部分单位为职工套提骗贷提供便利;此外,官方未完善利息补贴制度、投诉处理机制等,这些也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旧制度下,灵活就业者需寻求代理公司代缴
按照现行政策,深圳市的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强制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若想要缴纳公积金,只能自行寻求代理公司代缴,且通常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服务费,服务费通常为几百元一个月。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引入自愿缴存机制,允许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一周(3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行发布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支持公积金缴存“扩面”,并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至24%之间。
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再强制纳入缴存基数
现行《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数值。
《征求意见稿》借鉴我市其他领域的立法经验,将职工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则不再强制纳入,而是鼓励单位将其纳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完善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职工要求追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机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以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
新规可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明确提出,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数据,截至2020年年底,该市公积金累计缴存总额为4642.38亿元,余额为2046.66亿元,同比增长10.32%;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0.29万笔、1885.56亿元。
4月6日下午,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五大改革!
其中对市民影响较大的有两点,第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至24%之间;另一个是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再强制纳入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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