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合同合法吗?|案例研究
【裁判要义】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能举证证明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赔偿金于法无据。
【案情简介】
刘某曾系某公司职工,入职后某公司为刘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刘某于2024年2月6日达到退休年龄,由于其缴纳社会保险未足15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某公司于其到达退休年龄时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刘某不认可某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主张其2024年2月6日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开始通知刘某办理离职手续,不再给刘某提供劳动条件,并于2月19日书面通知辞退刘某,属于违法辞退,应支付赔偿金。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应当考虑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员工是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综合考量,并非仅依据年龄的单项标准确定,且没有任何协商过程,拒绝为刘某提供劳动条件,明显违法。刘某第一次入职于2004年3月份,但单位未给缴纳社保,后刘某于2006年11月怀孕后离职,该期间单位一直未给缴纳社保。后来刘某又于2011年12月再次入职该单位,但该单位从2012年2月份开始才给缴纳社保。因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刘某社保缴纳年限不满15年,无法领取养老金,某公司也不应与刘某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存在至刘某领取养老金。刘某在该单位实际工作15年,但该单位实际给刘某缴纳社保12年零1个月,且实践中也有延期退休的政策。某公司违背法律精神,未能给刘某提供劳务条件,单方辞退刘某,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2024年2月8日刘某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5568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
【裁判请求】
依法改判某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赔偿金55680元。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主张某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赔偿金55680元的上诉请求。
【案情分析】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刘某于2024年2月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某公司原因所致,对于某主张的2004年3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在某公司工作的情况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双方劳动关系因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某公司向刘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刘某以此为由主张某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刘某以某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756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原因,致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天津司法实践,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继续事实用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如用人单位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法院会倾向判决支持劳动者补偿金诉求。
提示劳动者,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例如入职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退休年龄时社保缴纳年限不足15年,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如果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尝试向单位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可通过行政举报等方式请求社保征缴部门责令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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