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张萍实习生马雪瑞)省政府近日印发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将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我省将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


  《办法》提出,《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办法》提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人员,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办法》明确,我省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在征地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州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社厅出具审核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