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是面向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实施的一项普惠性政策措施,由民政部、财政部联合推动实施,通过“民政通”平台发放电子消费券,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2026年1月-12月)。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一、补贴对象
经各旗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巴彦淖尔市区域内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为补贴对象。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在30天以内)等。
三、补贴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四、注意事项
1.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2.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3.电子消费券使用期限: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4.选择服务机构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至少配置5名专职或兼职评估人员。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2)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参加项目。
五、旗县区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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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巴彦淖尔民政
编辑:徐嫣璐 校对:许玉娇
初审:杨雅康
审核:田昌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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