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人损医疗费经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 赔偿主体的赔偿金额问题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5日,原告惠某某在被告刘某家里进行修缮房顶的工作,因干活的脚手架突然倒塌,导致原告惠某某跌落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为此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7万元,居民医保报销4万元,嗣后,原告就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无果,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问题提出】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的部分是以7万元为基数还是以实际花费3万元为基数?
第一种观点: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填平原则,被告不能因此损害得利,原告受到的赔偿不应当大于实际计算出的损害,原告已经报销了4万元,应当以3万元为基数赔偿。
第二种观点:本案中有明确的承担赔偿责任主体,居民医疗保险的性质是基本医疗保障,属于社会保险合同的范围内,医保基金有限,应当用到需要的地方,故不能因报销居民医疗,而减轻赔偿者的责任。应当以7万元基数进行赔偿。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也规定了第三人负担赔偿的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险应用的场景应在没有明确的给付主体的情况下进行资金补助,本案中有明确的赔偿主体故应当以7万元医疗费为基数进行赔偿,至于原告误用居民医保报销4万元应告知其将该笔款项退回社保机构。(通讯员:吴楠)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