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医保行政处罚程序,什么时限干什么
《程序规定》关于行政处罚时间的表述涉及年、日、工作日、小时多个法律施行时限,其法律内涵各不相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容易混淆。本文以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时间轴对医疗保障执法的程序进行梳理,并对法律时间辅以解释说明,以便清晰系统的掌握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及时限要求。
第六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十条:两个以上医疗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人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之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下同)。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无法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加以证据保全的,应采取封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封存措施的,应当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一条: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封存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区域医疗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协助调查函。被请求协助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协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完成的,应在期限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医疗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日”包含节假日,为自然日(下同)。
第四十条:法制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要求。
(一)普通程序
第四十五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检测检验、鉴定、听证、公告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三日之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并说明理由。
(二)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报所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之一情形的,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3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注:十五日为自然日,即从第十六日起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期限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后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人事不在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原标题: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时限轴梳理
作者 | 任朝阳 武汉市东西湖区医疗保障局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杨紫萱 刘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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