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锦梅报道:为进一步加强精神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近日,汕头市人社局印发《转发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起调整、提高重度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在门诊特定病种、住院等方面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根据《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纳入我市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精神类疾病扩大到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个病种。这6个病种每月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为500元。申报限额当月未使用完的可结转,在病种有效期内可使用至当年12月31日,不跨年度结转。参保人自办妥鉴定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门特病种待遇,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相应待遇的,需重新办理鉴定备案手续。


  另外,从2016年4月1日起,对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限额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取消个人起付线,按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比例报销,参保患者同时享受其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个人起付线一并减免。


  《通知》同时明确,因本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办理常驻异地就医手续并在所选医院就医的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降低报销比例,按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