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农村医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金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周某峰、梁某妹伙同贝某路、刘某龄(两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虚构周某峰在广东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的事实,由梁某妹持虚假的周某峰住院材料及发票到昭平县黄姚镇新农合办公室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8062.14元;之后又到中国人寿黄姚营销服务站骗取贺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23751.34元。犯罪嫌疑人周某峰、梁某妹共分得赃款3000元。
【调查与处理】
昭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21日将该案移送昭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昭平县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对周某峰、梁某妹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判决二人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决周某峰有期徒刑三年,判决梁某妹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有①证人刘某龄证实其和贝某路、周某峰商量了要以周某峰的名义购买假材料并虚报新农合医疗费的事情后,由其购买假材料回来交给梁某妹拿材料去报销,并打电话教梁某妹具体的操作流程的事实。②证人贝某路证实其以周某峰的名义购买了一份假的住院材料用于报销新农合医疗费,报销成功后,其给了周某峰4000多元钱,其余的钱其自己拿的事实,还证实了周某峰的住院材料是假的,周某峰没有在医院治疗过的事实。上述两名证人的证言与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③还有书证《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处附件》证实周某峰住院:2016.5.6-2016.6.13 病种 :肾病综合症。无住院记录的事实。与证人贝某路证言、犯罪嫌疑人周某峰的供述相印证。④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医务处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信息系统查询,未查到周某峰在其院有任何就诊记录及相关资料的事实。⑤昭平县人社局出具的《审计取证单》证实2016年6月周某峰以肾病综合症在新农合基金报销医疗费28062.14元。上述事实有书证《昭平县新农合医药费用报销凭证》、《昭平县新农合普通疾病住院报销登记表》、《广西农商行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等相印证。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病保险二次补偿费用结算单”证明周某峰以肾病综合症在人寿保险公司报销大病保险金额23751.34元,上述事实有“农业银行昭平城北支行出具的流水记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昭平支公司关于何某某等14人的涉案情况说明》证明。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峰、梁某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获取医疗费补偿款28062.14元,其客观行为体现在:周某峰在其没有因肾病综合症住院治疗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伪造虚假的住院材料交由梁某妹到新农合虚报住院医疗费和到人寿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费,从而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8062.14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峰、梁某妹编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保人周某峰因肾病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利用编造的住院材料报销住院费用,骗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23751.48元,其客观行为体现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保人周某峰在其没有因肾病综合症住院治疗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编造虚假的住院材料交由梁某妹到黄姚镇中国人寿黄姚营销服务站报账,从而骗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共计23751.48元,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典型意义】
由于受利益的驱使,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发票、住院清单等凭证骗取医疗保险的案件屡有发生。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某峰以自己名义伙同他人伪造虚假的住院治疗材料,由梁某妹到新农合虚报住院医疗费和到人寿保险公司报销医疗保险费,骗取医保基金,致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的方式,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属于保险诈骗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峰、梁某妹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险赔付金,且数额较大,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峰、梁某妹以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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