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印发实施,8月1日起施行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8月3日,汕头市医疗保障局等联合发布 《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实施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
《通知》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按照参保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对应划分为职工大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是指本市参保人住院就医及诊治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以下简称“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
《通知》指出,大病保险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规定列支。参保人享受大病保险无需另行缴纳费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资金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还提到,本市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不含普通门诊统筹,下同)待遇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时间一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2000元。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起付标准为2400元;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起付标准为3600元。
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本办法所指结算年度是指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就医及诊治门特病种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60%;累计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70%。
同时,《通知》还明确,2024年1月1日起,参保人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就医及诊治门特病种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60%;累计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70%;累计超过2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支付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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