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研究,现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临住字〔2018〕43号)第四章第十三条贷款担保方式条款调整如下:


  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良好的,可采用以下贷款担保方式:


  (一)房产抵押。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二)自然人担保。对本次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可采用自然人担保。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应不低于贷款额的40%,但担保人不得超过5人。


  其他贷款担保方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取消。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事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