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开始,杭州医保重磅调整,实施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最近,杭州人社针对医保新政为大家进行了重点内容的解读。


  鉴于内容较多,变化较大,接下来会为大家整理出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方便大家阅读。


  一起来看看——


费用征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和基数申报等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医保费、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以下统称医保费)实行市区统一征收。


  (一)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代扣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应由职工(含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中扣缴。


  (三)应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征收;应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四)应由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划转。


  (五)应由政府补助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大病保险费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按1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


  (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且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止。


  (三)用人单位给在职职工中的退役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属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划入职工本人的个人账户。


  (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的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三)在职职工中的退役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


  计算职工缴费基数时,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和大病保险基金。


  (二)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月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协缴人员在办理协缴手续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具体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协缴人员再就业期间,按在职职工的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


  政府根据未就业协缴人员的数量,按上年度省平工资2%的人均标准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按以下标准缴纳,按规定划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


  (一)少年儿童的医保费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二)大学生的医保费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所需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持证人员中的大学生(含持有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的大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


  (三)其他城乡居民医保分为两档,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参保:


  1.一档:医保费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2.二档:医保费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由政府补贴一半,其他持证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全额补贴。


  (五)收养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


  第十七条


  同一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不变,市政府可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大病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医保费划转、政府补贴构成,用于建立大病保险基金。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缴费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6元,职工医保费中划转54元。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其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缴费标准为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每人每年补贴40元,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


  其中,大学生参保人员年缴费标准为20元,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


  第十九条


  医疗困难救助费由参保人员缴纳,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用于建立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缴费标准为12元,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


  (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缴费标准为12元,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


  (三)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实际支出数各承担50%,各区当年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进行体制结算。


  第二十条


  政府按本年度市区职工参保人员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补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具体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