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政策、报销比例……荆门市医保政策一览表来啦!
荆门市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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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稳定脱贫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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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普通人员一致。
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之前已参保的,自其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在身份认定之前未参保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以及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政策。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定点二级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市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属于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县域外省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有效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严格执行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严禁无序就医。
将个人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4万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并定时推送给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医保部门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未享受医疗救助的高额医疗费用分类按规定进行追溯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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