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根据州医保局《关于转诊转院业务直接在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备案的通知》(延州医保管字【2018】29号)要求,现将转诊程序调整为:由经治医生提出转诊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复核后,即可转入上级医院就医。


  转诊、转院相关业务须知


  1、参保人员向外地转诊转院,原则上转往省级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转诊可直接备案到统筹区,转院一次只可以结算备案统筹区内的一家医院,如需转第二所医疗机构,必须有第一所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否则按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0%的规定报销。


  2、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通过后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有效期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如果申请转院的患者未经备案已提前入院,需将备案前的医疗费用自费结算,转诊转院备案通过后,再持医保卡登记入院。备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视为自行异地就医,可以申请20%比例报销。


  3、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4、省内异地及跨省非直接结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吉林省统一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的药品、诊疗及服务设施目录。


  5、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延边州转诊转院患者起付线执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没有二代社会保障卡或其他原因非直接结算的患者,转诊转院费用需现金垫付后回延吉市医保局手工报销。


  (延吉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