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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湘都市报2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高煜棋 通讯员 湘无恙)为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等,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记者今日从湖南省医保局了解到,该局官网近日发布了《解读〈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介绍“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并解析了“两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情形一


  2025年2月28日前已报销产检费用,是否还能按新政策报销产检费用?


  假设2025年2月28日前按参保地旧政策已报销产检费用600元,3月1日还发生了产检费用的,可以按新政策补报差额,最多可报1200-600=600元。


  另外,产检费用报销后还需做产检的,可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合规费用。


  情形二


  分娩在2025年2月28日以前,能否按新政策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能否按新政策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或终止妊娠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比如分娩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3月1日出院,则可以按新政策报销。


  ?延伸


  湖南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升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自3月1日起,我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同时,提高了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