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人社局获悉,2019年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发布。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


  住院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意外伤害门诊(限学生儿童)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一档缴费的成人居民、学生儿童18万元;


  二档缴费的成人居民16万元。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


  住院医疗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注:


  1.一个年度内,血液滤过和血液灌流两项治疗合计不超过12次。


  2.肝、肾、肺、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器官移植时间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标准。


  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


  对参保居民中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


  一档缴费的自然分娩900元、剖宫产1300元;


  二档缴费的自然分娩700元、剖宫产1100元。


  对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支付。


  注:


  对参保居民配偶已经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补助金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1000元。


  Zaker哈尔滨记者 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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