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推动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支持新购房屋可提可贷
凡在绵阳市新购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提取该套住房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02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03

  

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缴存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04

  

深化省外合作城市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
深化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合作,缴存人在珠海市、乌鲁木齐市、陇南市、汉中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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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绵阳发布
编辑: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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