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拟出物业新政:公共收益至少五成用来补充专项维修基金
9月9日,南海住建局发布南海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指导意见,指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应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且比例应高于50%。
此外,公共收益结余少于两万元的,可暂缓补充,但应在公共收益公示中予以说明。申请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在小区和楼栋大堂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本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配表,公示期不少于10日。
指导意见原文如下:
佛山市南海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本区管辖范围内商品住宅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确办事流程,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共收益应当按季度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50%,建议补充比例为80%-100%。
二、每季度公共收益结余少于两万元的,可暂缓补充,但应在公共收益公示中予以说明。公共收益结余为负数的,不得列支使用。
三、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申请;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申请。
四、申请人应按每户(栋)建筑面积将申请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分配至每户(栋),形成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配表(详见附件1),
五、申请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在小区和楼栋大堂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本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配表,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六、公示期结束后,业主无异议的,申请人应于20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申请将公共收益补充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可咨询86320277,86280766。
七、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业主委员会应提交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证);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经办人,需提交个人指定委托书(详见附件3)、经办人身份证);
(四)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配表(申请人盖章确认,提供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并提供公示相片)。
八、申请通过的,补充资金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划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款账户。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