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小讲堂-泰安市参保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通讯员 于健
近期,齐鲁晚报泰安融媒中心联合泰安市医保局医保中心推出医保小讲堂栏目,为市民普及医保知识,了解医保待遇。
泰安市参保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 200元、600元、1000元;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 元。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内转诊转院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性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限额为20万元。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精神病(重性)、结核病、血友病8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内在本市内定点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仅执行最高级别医院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居民住院前的抢救等急诊费用,与住院不间断的,纳入住院费用一并报销;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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