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实施!宜宾公积金使用政策有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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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优化调整了
刚刚
10月30日
该中心印发了
本次调整取消了缴存职工及配偶购房提取后申请按年偿还商贷提取公积金,需满足其中提取时间间隔24个月和还贷本金超过购房提取金额的条件限制,优化为职工及配偶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后,只要申请时同一套住房购房提取金额加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不超过购房总金额,在偿还商贷满12个月(含)后即可按规定申请按年还贷提取公积金。
例如:某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购房总金额100万元,2023年9月办理了购房提取公积金30万元并开始偿还该住房的50万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原政策规定,需与上次购房提取时间间隔超过24个月,即要到2025年8月以后并且偿还商贷本金超过已提取的公积金30万元后,才可以申请按年还贷提取公积金。本次政策调整后,该缴存职工此次提取与上次购房提取间隔时间超过了12个月、还商贷时间超过了12个月、购房提取的公积金与住房贷款余额之和未超过购房总金额,三个条件均满足办理还贷提取公积金的要求,即可申请按年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
还贷期间缴存职工提前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结清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
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提前结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结清后6个月内申请一次性还贷提取。本次政策延长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限,缴存职工提前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结清后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
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宜宾市外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原政策规定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宜宾市外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购房地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本次调整取消此规定,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宜宾市外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解读:
现行政策为2023年4月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的通知》(宜住金发〔2023〕18号)第四项“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符合宜宾市高端人才政策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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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王喻
编审丨罗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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