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政策篇
一、参加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配套政策?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二、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5%,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0.5%)。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职)人员,按本人退休(职)费的7%缴纳。用人单位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2%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个人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含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直接划转筹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继续缴纳剩余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以7%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费用。
三、参加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2000年7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满30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满15年的,单位不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继续缴纳剩余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以7%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费用。
由于企业破产或者改制,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2000年7月1日以前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满30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的,由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费用。
责任编辑: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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