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一般会遇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此过程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观点不一,争议较大。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金分为“资(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通知至今全文有效,国税函「1998」289号批复至今仍具有普遍适用性。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第一条指出“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针对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企业。


  《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第四条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文对实施范围进一步进行推广,包括中关村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上述文件目前都有效。看起来有点矛盾,前面说不交,后面又说交,似乎存在冲突,但经过对比分析,其实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


  1、股份制企业(如股份公司等),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即股本或资本溢价)在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股本时,对自然人股东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


  2、非上市或非新三板挂牌且非股份制的其他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自然人股东均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没有差别化政策。(财税〔2015〕116号)。


  3、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16号、财税[2015]101号)。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和非新三板挂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以享受分期缴税的政策,即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不需平均缴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财税〔2015〕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