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切身利益,营造依法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氛围,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缴存人自住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专项资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从未指定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均依法依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凡自称“内部渠道”“正规手续”可快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借此收取高额“手续费”的均属非法中介机构,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不要盲目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缴存人在办理公积金业务前,可登录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或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办事指南,或致电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5261111咨询,通过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个人网上业务大厅、手机App、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或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柜台正规渠道办理提取业务,谨防受骗。
三、缴存人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未构成实际购房消费事实),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提取公积金,自提取公积金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备案或再交易的,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主动全额退回,退回渠道详情致电中心客服热线5261111咨询。
四、缴存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证明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等均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经发现缴存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及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4日

  来源: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文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