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26日讯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市场政策的通知》(东建字﹝2024﹞84号)要求,对东营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由东营市行政区域调整为按县区认定


  东营市辖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共三区两县,根据房屋坐落确定所属县区。其中,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住房分别按东营区、河口区、广饶县认定。


  认定住房套数时,仅统计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次贷款新购住房所在县区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根据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


  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二、调整“商转公”业务办理范围,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的限制。受理“商转公”业务时,不再审核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凡符合“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三、缴存职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可按照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 1.提取范围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2.提取资料为身份证明资料、关系证明资料及购房资料。3.已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资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购房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有住房贷款的也可提供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或人行征信报告)。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10月23日 《关于调整东营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东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鲁政发〔2024〕10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东营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东营市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原为东营市行政区域,现按县区认定。统计范围为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根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住房的坐落确定所属县区。县级行政区域以山东省民政厅认定为准。东营区辖文汇街道、黄河路街道、东城街道、辛店街道、胜利街道、胜园街道、牛庄镇、六户镇、史口镇、龙居镇,河口区辖河口街道、六合街道、义和镇、仙河镇、孤岛镇、新户镇,垦利区辖垦利街道、兴隆街道、胜坨镇、郝家镇、永安镇、黄河口镇、董集镇,利津县辖利津街道、凤凰城街道、北宋镇、陈庄镇、汀罗镇、盐窝镇、明集乡、刁口乡,广饶县辖广饶街道、乐安街道、丁庄街道、大王镇、李鹊镇、稻庄镇、大码头镇、花官镇、陈官镇。 认定住房套数时,仅统计缴存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本次贷款新购住房所在县区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和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如缴存职工家庭已在广饶县有住房,现在东营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东营区拥有的住房为准。本政策的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二)调整“商转公”业务办理范围。取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的限制。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商转公”业务申请条件的,均可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不再作为限制条件。如缴存职工家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时间为2022年,按原规定暂不能办理,调整后,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三)优化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条件。缴存职工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的,可按照本市购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工作所在地限制。


  1、提取范围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资料为身份证明资料、关系证明资料及购房资料。


  3、已办理产权证的,购房资料为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购房材料为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购房地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有住房贷款的也可提供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或人行征信报告)。


  闪电新闻记者 张洁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