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并公积金〔2024〕45号


  铁路分中心,各分理处(贷款部)、科室: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和《太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经中心党组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


  1、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70万元;缴存三年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2、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在上述基础上上浮30%。


  3、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我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30%。以上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并在再次申请贷款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记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2、只将拟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1、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继续执行20%。


  本通知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9日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