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职工参保者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吗
笔者的一位读者朋友咨询:
自己1970年之前是单位临时工,从1970年开始转为正式职工,1993年开始缴纳社保费,1995年办理因病退休,社保局认定自己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是1970年,给自己核定的工龄为25年,想知道自己的工龄里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病退职工是否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
对于该读者的提问,笔者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诉这位读者朋友和有类似情况的参保者朋友们:
办理因病退休的参保者,是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
而且不仅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就连社保局给病退参保者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程序,和病退参保者需要提供的资料及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规定和待遇,都是一模一样的。
本文提问的参保者,其实就已经享受到视同缴费年限待遇了,社保局对该读者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做了认定,已经承认了她的视同缴费年限。
只是该读者的临时工工作年限没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该读者的总工龄中,已经包含了她的视同缴费年限。
因为该读者是1970年在本单位转为正式职工的,1993年开始缴纳的社保费,1995年办理的因病退休。
所以该读者的25年工龄中,有23年的视同缴费年限,2年的实际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
该读者1970年~1992年之间的工作年限,是视同缴费年限工龄,1993年~1995年是该读者的实际缴费年限。
22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上3年的实际缴费年限,正好是25年工龄。
所以该读者办理退休的实例,完全可以证明,办理因病退休的参保者,是可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
但参保者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前提条件与正常退休的参保者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前提条件是一样的。
是必须经过社保局的认定,且参保者本人必须能提供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要的认定资料,社保局才能为参保者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参保者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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